【中國環保在線 地方新聞】河長制作為治水工作的核心制度,關乎民生、生態、轉型。在此基礎上,國內河長制地方性法規《浙江省河長制規定》已于10月1日正式實施。據悉,《規定》是浙江省深入貫徹實施中央全面推進河長制的具體行動,也是對浙江治水實踐的經驗總結。
以法治利器夯筑長效治水 浙江治水鐵軍有法可依
浙江是早開展河長制的試點省份之一,如今河長制已成為中央深化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10月1日起,浙江河長制又將邁上新臺階,《浙江省河長制規定》(下文簡稱《規定》)正式施行,河長履職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作為全國省級層面河長制地方性法規,《規定》在明確五級河長職責的同時,也標志著浙江河長制已進入法治化運行的新階段。
河長制,是浙江“五水共治”的制度創新和關鍵之舉。2013年以來,浙江創新河湖管理模式,全面推行河長制,特別是在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方面取得良好成效,贏得百姓點贊。據浙江在線近日報道,截至目前浙江全省共有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57533名,其中6名省級河長、260名市級河長、2772名縣級河長、19358名鄉鎮級河長、35137名村級河長。
浙江省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作為一部創制性立法,《規定》大篇幅明確了五級河長的職責,河長對其責任水域的治理、保護予以監督和協調,督促或者建議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解決責任水域存在的問題,各級河長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同時對河長的巡查、公示、獎懲制度等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予以吸收。這項規定的出臺既是對河湖治理模式的重構,也再添了河長制工作的法律利器,讓河長治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據可參。
隨著這項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河長肩上擔負的治水職責已經不僅僅是制度層面的考核要求,更成為其法定職責。《規定》明確,河長擁有對相關水域主管部門提請約談、考核等職權。主管部門未按河長要求履行職責,將承擔法律責任。因而,河長制不再是用新設立的河長來替代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職責的制度,而是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補充和輔助,推動和幫助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以保障河長履職,促進治水實效。
《規定》針對河長制實踐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環節,創設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實際的河長制規范。針對基層河長在實踐中“有責無權”的問題, 《規定》提出把握好各級河長職責的差異性,并通過增加河長對部門不依法履職行為的評價和約談機制,給河長“賦權”。鄉、村級基層河長側重于對責任水域開展日常巡查并報告發現的問題,縣級以上河長側重于督促相關部門解決問題。
因為缺乏長效的制度保障,不少河長在實際履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大,可行使的權力小。針對河長與主管部門之間、不同主管部門之間治水職責劃分不甚清晰等問題,這部法規可以說是推進和保障河長制實施的“金鑰匙”。《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未按河長的督促期限履行處理或者查處職責,同級河長可以約談該部門負責人,也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約談該部門負責人。
《規定》的特殊之處在于,它賦予河長的職權,不是通常意義的執法權,而是對政府及主管部門履職監督、協調的職權,相當于給政府和部門安了一雙“發現問題的眼睛”。這也意味著,鎮級河長可以對同級及下級部門進行約談,村級河長可以給上級部門進行“打分”。而這一套約談制度為河長履職,督促解決問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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