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生活垃圾填埋場應遵守標準規定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近日,河北省環保廳印發了《生活垃圾填埋場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促進生活垃圾填埋場達標排放。
生活垃圾填埋場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在填埋作業、滲濾液收集處理等環節惡臭污染控制的技術措施,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場惡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監測與監督實施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惡臭污染的控制和監督管理,以及新、改、擴建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惡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 18772 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
GB 50869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范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64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CJJ 93 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
《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補版),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3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3.2 惡臭氣體 odor gas
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感覺及損害生活環境的異味氣體。
3.3 周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惡臭污染源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占地邊界。
3.4 周界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enterprise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指依照GB 16297附錄C的規定設立的監控點,各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5 填埋單元 landfill cell
按單位時間或單位作業區域劃分的由生活垃圾和覆蓋材料組成的填埋堆體。
3.6 滲濾液 leachate
垃圾在堆放和填埋過程中由于壓實、發酵等物理、生物、化學作用,同時在降水和其他外部來水的滲流作用下產生的含有機或無機成份的液體。
3.7 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 Existing enterprise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場。
3.8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 New enterprise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場。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應符合表1和表2中的規定。
4.2 有組織排放源臭氣濃度排放限值應符合表1中的規定,周界監控點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應符合表2中的規定。
4.3 其他控制要求
4.3.1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圍墻或柵欄等隔離設施,并在填埋區邊界周圍設置防飛揚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及防火隔離帶。
4.3.2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界周邊設置的綠化隔離帶,其寬度不應小于10m。
4.3.3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實行雨污分流并設置雨水集排水系統,以收集、排出匯水區內可能流向填埋區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區域內未與生活垃圾接觸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統收集的雨水不得與滲濾液混排。
4.3.4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制訂分區、分單元填埋作業計劃,并按計劃逐區、逐單元、逐層進行填埋作業,不得多作業單元同時作業。
4.3.5 每日填埋作業結束后,應立即對全部作業面進行日覆蓋;一個作業單元填埋作業結束后,應立即進行中間覆蓋。垃圾填埋場應建立日覆蓋和中間覆蓋的巡檢制度。
4.3.6 滲濾液的輸送、處理系統應當全流程密閉,不得跑冒滴漏。滲濾液提升井、調節池、生化池、濃縮廢液池等產生惡臭的構筑物必須采取封閉和負壓抽吸措施,將抽吸的臭氣經處理設施處理后經不低于15米排氣筒排放。
4.3.7 填埋場不具備填埋氣體利用條件時,應采用火炬法燃燒處理,并宜采用能夠有效減少甲烷產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藝。
4.3.8 本標準未做規定的要求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規定。
5 污染物排放監測要求
5.1 惡臭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5.2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每3個月對周界惡臭污染物進行一次監督性監測。
5.3 有組織排放源臭氣濃度監測按GB 14554的規定執行。
5.4 周界惡臭污染物監測按 GB 14554、HJ/T 55、HJ/T 194的規定執行。無法按規定布設監測采樣點時,也可將監測采樣點設于垃圾填埋場內側靠近周界的位置。
5.5 周界監控點惡臭污染物濃度的監測,應選擇在氣味大的時段內采樣,樣品采集次數應不少于3次,取其大測定值。
5.6 惡臭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按表3中所列的方法標準執行。
表3 惡臭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6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生活垃圾填埋場均應該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