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為規范揚州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工作,杜絕污泥二次污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揚州市實際,提出《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工作的意見》,請各部門認真執行。
揚州頒布《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工作的意見》
揚州市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工作的意見,全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工作的意見
各縣(市)水務(利)局、各區(管委會)建設局、市潔源排水公司:
為規范我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工作,杜絕污泥二次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江蘇省黑臭水體治理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和《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污水處理廠污泥(以下簡稱“污泥”)處理處置的有關規定,按照“綠色、循環、低碳”的總體要求,加快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加強污泥產生、運輸、貯存、處理、處置全過程監督管理,全面提升污泥處理處置水平。
二、工作目標
按照“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加強源頭減量,加快建設區域性城鎮污水處理廠性處理處置或污泥綜合利用設施。市區在建成污泥性處理處置設施的基礎上,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污泥處理設施達標改造;2020年年底前,各縣(市)實現性污泥處理處置全覆蓋,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100%。強化污泥轉運監管,嚴格執行“聯單制”,運輸工具全部安裝GPS。
三、工作任務
(一)加強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
各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要求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納入當地城鎮污水處理“十三五”規劃并嚴格執行。新、改、擴建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要保障資金投入,加快建設進度,早日投入運行。規劃自行配套新建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應與污水處理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對已建成投運但尚未配套污泥規范化處置設施的污水處理廠,應盡快配套和完成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須經環境影響評價充分論證,并經試運行和環保驗收后方可正式投入運營,確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和安全隱患。
(二)科學選擇污泥處理處置工藝技術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工作要立足我市污泥泥質、產量及分布等特點,堅持“因地制宜、技術多元、協同處置、循環利用”的原則,綜合考慮經濟可行、技術適用、工藝先進、形式多樣的污泥處理處置方式,優先考慮焚燒發電、建材利用等利用方式,衛生填埋作為過渡及應急處置方式應逐步減少。
(三)強化污泥處理處置運行
目前尚未建成性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污水處理廠,本著資源共享、分工協作的原則,過渡期間,鼓勵污泥采用委托處置的方式實現無害化處置。污水處理廠委外處置的污泥,應當根據后續處置方式的需要,在廠內對污泥進行預處理,達到相關要求的污泥方可外運處置。污水處理廠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污泥處理和相關檢測,建立污泥處理處置臺帳制度,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運輸單位和各污泥接收單位應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確保污泥產生、運輸、處理量相符。污泥處理處置相關單位要建立完善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及其副產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相關資料應保存5年以上,并定期將臺帳、報表、轉運聯單向當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把污泥處理處置工作作為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列入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加強組織領導,制定污泥規劃化處理處置工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項目實施,強化與環保部門協調,形成合力,共同推動污泥處置的環境監管工作。
(二)落實經費保障
各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協調環保、財政、物價等部門,在核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時,根據污泥貯存、預處理、運輸、終處置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潤核定污泥的處理處置價格,并將污泥處理處置的費用納入污水處理成本,建立污泥處理處置經費保障機制,統籌安排好污泥處理處置資金。
(三)加強監督管理
各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轄區內污水處理廠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污泥處理相關工作,確保污泥產生、運輸、處理量相符;污泥處理處置相關單位要建立完善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及其副產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并定期會同環保部門抽查臺帳、報表等,確保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范運行。
揚州市城鄉建設局
2017年3月16日
原標題: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工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