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動態】他們身穿警察制服,佩戴專門的警用器械;他們隸屬于地方公安局治安巡警隊伍,在地方環境保護局辦公;他們和地方環保執法人員一起開展環境監察執法。他們是來自警察隊伍里的專業警種:環保警察。
試點八年仍存多重掣肘 環保警察為何步履蹣跚?
“組建環保警察隊伍,對環境領域違法犯罪活動予以嚴厲打擊,形成震懾。”1月7日,北京市委副書記、代市長蔡奇與市民座談,提到了北京將采取的諸多“鐵腕治霾”新政。其中,組建環保警察隊伍引發關注。
據了解,這一“公安+環保”的隊伍建制,自2008年起已在全國多地試點,逐步突破“企業無賴,環保無奈”的執法困境。不過,尚處于探索階段的環保警察建制之路,依然有一些“絆腳石”需要掃清。
可以看到,環保部門的監管以行政執法為主。面對嚴重的環境污染行為,環保部門不能直接采取強制措施,導致“企業無賴,環保無奈”的尷尬局面。此外,環境污染案件的證據不容易保留,時間一拖就很容易喪失。企業違法成本偏低,阻礙執法、抗拒執法的情況時有發生。
如何嚴格執法?在眾多業界人士看來,環保警察理念的提出,是對環保部門職權空白的有效彌補,可謂恰逢其時。環保警察可以在職權范圍內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參與、調查,對屢教不改的違法者適當采用強制手段。由于警察機關在組織體制方面的特點和優勢,其執法強制力和社會公信力,是比其他部門較強的。
設立環保警察,無疑會在提高執法力度、減少執法阻力等方面有實質性的突破,環境執法效率的提升,無疑會讓當下一些地方有法不行、執法不力的疲沓狀態有一個根本性的改觀。此外,環保警察隊伍的出現,也有利于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對接。
環保警察在俄、德、法等發達國家的環保執法領域存在已久,主要負責打擊環境污染行為。如俄羅斯的生態警察,其主要職責之一就是預防生態犯罪和行政違法。在我國,環保警察其實也并非新鮮事,近年來先后有15個省市都成立了專司環保執法的環保警察。但在一些地方建立環保警察隊伍的同時,另一些地方的環保警察隊伍又被撤銷。環保警察的存廢之爭,主要體現在設立這一執法力量的法律依據、職責劃分和現實可行性等方面。
由公安、環保部門的執法合作,旨在加大污染刑事案件偵辦力度,有效震懾污染犯罪的環保警察遭遇執法困境:抓得了人,卻罰不了、判不了。這一現狀,的確值得廣泛關注與重視。
縱觀造成目前環保警察執法困境的原因,不外乎兩點:一是物證取證難、鑒定難,刑事證據要求高,環保部門在執法規范性方面存有不足;二是部分法律不夠完備,現行機制存在短板,各部門間的協作機制不完善。這兩個原因,所指向的核心問題恰是環保警察的身份問題。
事實上,環保警察碰到的執法難題,并非意料之外。從法治層面上來看,目前我國環保警察隊伍的建立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使得這支隊伍的建立,難以解決編制等問題,也直接影響到環保、公安機關兩家深度合作與融合。這在某種程度上也造成了實踐中看似緊密結合的聯合執法,實則貌合神離,各自為戰,環保、公安各自按行政處罰、刑事訴訟標準來分別取證。
在具體實施層面,諸如編制、人員、經費等方面的先天不足,難免會引發后天干活時的乏力。環保警察取證難、鑒定難,所反襯的正是這一先天的掣肘。另一方面,環境犯罪涉及具體污染物、危害結果的認定和相關排放量的計量,需要嚴格的科學鑒定。但一些基層地方、部門往往缺乏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且鑒定周期長,影響案件偵辦時效;鑒定費用高,不少地方因拿不出這筆錢,不得不讓污染者逍遙法外。
對政府系統而言,既然全社會這么重視環保議題,打擊污染相應的鑒定、辦案費用,政府財政就應有充分保障,要堅決杜絕“出不起鑒定費用,案件只能掛著”的怪現象。可以考慮通過政府購買的方式,來批量購買環保案件所需要的鑒定服務,這對培育發展環保鑒定機構也是個契機。
至于有執法人員抱怨:抓到了污染者,拿不出證據,“關了幾天又把人放了,等證據確定后再追逃”,這也有對癥之方:依《刑事訴訟法》,刑拘本身就應受嚴格限制,現實中刑拘卻被用得過濫,一些地方不分案情、具體情節就“頂格”適用37天的刑拘長期限。針對污染案件辦案周期長的現實,公安機關要適應在不羈押當事人的情況下,如何構建證據鏈及強化取保候審的后續監管機制。
因此,唯有用嚴苛的法治思維對權力形成約束,并輔之以環保部門“敢咬”的體制機制和社會氛圍,才能真正地有效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
(據南方都市報/馮群星、福建日報、新華網/白瀛 彭卓 倪夢佳、中國新聞網/屈正州、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