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名家論談】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5日表決通過了環境保護稅法,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修改后的立法對稅收法定有明確要求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部單行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各路專家對環境保護稅法開征有何看法呢?一起來看看。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
費改稅基于“稅負平移”原則
這次環境保護稅法的制定,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考慮目前我國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企業生產經營較為困難,此次費改稅將以原排污費征收制度為基礎實行平移。
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有利于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有利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有利于規范政府分配秩序,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強化預算約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
環保稅收將全部為地方收入
在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等方面,環保稅與原有的排污費都實現了“平轉”。王清介紹,比如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保稅法沿用了現行的污染物當量值表,并按照現行的方法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作為計稅依據。
《環境保護稅法》制定過程中,遵循的原則之一就是將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平穩轉移,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二是根據現行排污收費項目設置稅目。三是根據現行排污費計費辦法設置計稅依據。四是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設置稅額標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
綠色發展呼喚“綠色稅收”體系
劉劍文認為,開征步驟應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但今后可根據新情況、新形勢,對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進行調整和細化,不排除未來把二氧化碳排放和光污染征稅植入環境保護稅,充分體現其‘綠色稅制’功能。
開征環境保護稅,是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確立的綠色發展理念,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實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說,環保稅法的出臺進一步展示了我國注重環境保護的負責任大國形象。
在“史上嚴環保法”之下,劉劍文建議,環保稅的稅率設置應在現行排污收費基礎上適當提高,以促進重污染企業轉型,稅率應該實行差別化,讓環保稅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
環保稅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稅收加快從行政手段向法制化轉變,為下一步修訂個稅法、出臺房地產稅法、增值稅法等樹立范本。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熊偉
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將發揮多重功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熊偉表示,稅相較于費影響不可同日而語,有助于提高執行力度,提高透明度,減少征管腐敗,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收率。
全國人大常委、中科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副院長
既然定名為“環境保護稅”,考慮到立法資源的有限性,《環保稅法》的稅目理應考慮得更寬一些,比如碳稅,做好頂層設計,為今后稅目增減預留空間。
認為,環保稅收制度應該與之前推行的排污許可證等相關制度做好銜接,包括將環保稅與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統一起來,使不同制度相互結合,產生協同作用。
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教授馮俏彬
環保稅法獲得通過是中國環境保護里程碑事件,使得稅收法定原則邁出了實質性一步,也傳遞出當前中國經濟轉型,更加注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信號。
此前排污費執法剛性不足,企業不交費是不守規矩,而今后若不交環保稅那就是不守法。環保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的約束將明顯加強,企業排污成本將真正由自己承擔。
環保稅屬地特征明顯,日常企業排放指標監測、監管、征收都由地方政府來做,將該稅種歸地方既是當前地方稅體系構建的必然,也是調動地方積極性,將環保稅落到實處。
事實上,此次環保稅立法通過設定上限,來規避地方政府為增加收入而大幅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
環境保護稅的出臺無疑是這一體系的重要一環,也是通行做法。以稅收手段治理環境不能單靠一種稅,而要建立綜合的稅收調節體系。
李旭紅說,誰污染,誰就要付錢來彌補社會的損失。征收環保稅多排放必然多繳稅。但目前因從排污費轉型而來,稅負平移不會增加企業負擔。環保稅不在終消費環節征收,不會直接增加消費者負擔。
北京通州尚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一凡
排污費的實施會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地方政府、相關企業、監管部門等都有自己的想法,不但造成相關制度難以實施,還可能變成滋生貪污受賄的溫床。而此次由費改為稅則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不但給排污企業予以震懾,對相關執法部門也形成一定的約束,我國企業環境污染成本過低的問題將會有所改善。
而對于新的稅法是否會加大企業負擔,黃一凡表示,并不會有太多的變化,誰污染誰繳費是應該的,因為污染造成的是整體環境的損失,損傷的是大眾的利益,污染得越多,則繳納的稅費越重,排污企業對此付出治理成本是必要的,是一種義務。
原標題:聚焦環境保護稅法 各路專家有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