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持續健康發展,推進節能減排和能源結構優化調整,根據當前行業發展形勢,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相關單位修訂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并報請市政府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2016版)
上海市財政局
2016年11月2日
(2016版)
為進一步支持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簡稱“新能源”)發展,推進節能減排和能源結構優化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年限)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2016年-2018年投產發電的新能源項目。往年結轉項目繼續執行原扶持政策。
第三條(資金來源)
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用于扶持新能源發展。
第四條(支持范圍)
(一)風電
1、陸上風電項目
2、海上風電項目
(二)光伏
1、光伏電站(全額上網)
2、分布式光伏項目(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包含個人光伏發電)
3、光伏項目須納入國家年度規模計劃,已享受光電建筑補貼的項目不再獎勵。
(三)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新能源推廣工程及示范項目
第五條(支持方式)
(一)對于風電、光伏項目,根據實際發電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獎勵,獎勵時間為5年。單個項目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具體標準如下:
陸上風電:0.1元/千瓦時,
海上風電:0.2元/千瓦時,
光伏電站:0.3元/千瓦時,
分布式光伏:工、商業用戶為0.25元/千瓦時,學校用戶為0.55元/千瓦時,個人、養老院等享受優惠電價用戶為0.4元/千瓦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