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農村污水處理概況
歐盟
歐盟各成員國的條件差異較大,對于水質和污水處理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歐洲平均人口密度為103人/平方千米,各國污水收集率差異很大,實際上與我國各個省的污水收集率存有差異情況一樣。
歐盟對分散污水的界定基本上分成兩種,一種是小于50人口當量的小污水處理系統,另一種是50-1000人口當量的小污水處理廠。在歐盟制定的排放標準里,排放水質指標與處理設施規模有關。
德國
德國有許多城市,但城市規模都不大,超過100萬人的城市僅有三個:柏林330萬、漢堡170萬、慕尼黑128萬。德國人更樂于生活在小城鎮或者鄉村之中,全國70%以上的居民生活在10萬人以下規模的“城市”,多數人居住在1000-2000人規模的村鎮。
德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每個州就是一個國家,基礎設施非常均衡。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以前,德國農村污水采取的是工業化集中式處理辦法,即將污水通過排水管道輸送到一個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后,這種集中式處理辦法正被分流式污水處理新辦法所代替。
美國
美國城鎮化率高,農、林、漁業人口只占美國總人口的約0.7%,農村很少,分散的小型社區較多。美國分散污水處理的定義適用于農村地區或人口低密度發展區和人口少于1萬人的小型社區。分散處理系統是美國污水處理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約25%的人口采用分散處理系統,有超過1/3的新建社區采用分散污水治理方式。
美國分散污水治理發展歷程:初期,分散住戶采用化糞池處理污水,并沒有受到嚴格意義的政府管理。1997年,美國環保局(EPA)向國會提交了關于使用分散式污水處理系統的文件,次闡述了EPA的立場。2001年出了導則,規定要有污水排放許可證。2002年發布了《分散污水處理系統手冊》,用于指導地方管理分散污水處理。2003年發布了《分散污水處理系統管理指南》,用以引導地方政府和群眾在適當的地方安裝分散式污水處理系統,并配合管理、維護。2003年9月,EPA確認分散污水處理系統(De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s,DWTS)作為國家廢水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
日本
日本農村污水治理的背景與發展歷史:由于霍亂等原因,日本政府于1900年制定了《下水道法》。1920年代,日本在歐美化糞池技術的基礎上,開發了處理糞便污水的處理裝置。到60年代,日本進入經濟高速發展期,國民對抽水馬桶的需求增長,日本推廣“單獨式凈化槽”處理抽水馬桶污水。1969年日本制定了合并處理凈化槽的結構標準,將凈化槽作為生活污水處理系統。1983年日本制定了《凈化槽法》,并將村落排水處理設施定位于《凈化槽法》。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地廣人少,平均人口密度為3人/平方千米。城市化率89%,農村人口約250萬人,農村社區一般為1000-10000當量人口。在管理方面,澳大利亞采用城鄉統一的法律和標準,頒布了可以指導具體實施的技術指南。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相關的政策。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在上世紀50-60年代主要是解決公共衛生問題;70-80年代主要解決河流污染問題;目前主要是解決環境問題。
2015年,馬來西亞農村使用衛生設備的比例達到96%。污水處理的方式與其他國家相同,也分為分戶原位處理、村落(社區)就近處理和區域集中處理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