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制定需重點考慮標準適用范圍、標準的分級、控制性指標的類別與限值確定問題。
標準實施可能存在的問題:監管能力薄弱,監管困難;運維資金無保障。
一、標準制定的必要性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是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高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內容,也是農村現代化的重要標志。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沖廁所在農戶開始普及,洗滌用水增加,農村地區的生活用水量和集中供水率逐年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大。2015年我國農村人口7.97億,按照人均日生活用水量83升,排放系數0.8估算,全年累計需處理農村生活污水193億立方米,占全國生活污水排放總量的31%。
從處理率上看,2015年末,城市污水處理率為91.9%,污水處理總量達428.8億立方米。縣城污水處理率為85.22%,全年污水處理總量達78.9億立方米。行政村污水處理率為11.4%,大量農村生活污水未經處理排出,已成為農村、湖泊和河流富營養化等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與城市相比,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具有以下特征:由于農村經濟基礎相對薄弱,用于水污染的控制經費不多;配套基礎設施較差,沒有相應的檢測設施和監測人員;單個污水處理設施規模較小,但設施數量巨大,運行和監管難度較大。
由于國家層面還沒有出臺排放標準,造成地方確定工藝和建設標準困難等問題。對工程的設計、施工、評價、驗收也缺乏統一的技術標準規范,有的地方照搬城市標準,導致成本高、無法正常運行等問題。
水污染排放標準是國家或地方政府環境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環境管理的重要依據。現行有效的國家水污染排放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均缺乏專門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指標和限值數據。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