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關于修改《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對《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的部分條例進行修改完善。
此意見稿大的亮點就是允許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交售給再制造企業。“五大總成”是指汽車的發動機、變速箱、前橋、后橋、車架等總體構架。而在之前的條例中,它們須作為廢金屬強制回爐。
意見稿則規定,“五大總成”作為廢金屬,可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或按照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交售給零部件再制造企業;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意見稿同時強調,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禁止報廢汽車整車、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違規出售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意見稿規定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審核部門將由經貿管理部門變為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廢汽車回收業不再納入特種行業管理。
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將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另外,此前《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輛、正式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而在新的意見稿中,弱化了現行條例中對注冊資本、場地面積、人員數量的具體要求,強調了企業要有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廢棄物存儲和處理設備、設施,與報廢汽車拆解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規范。
意見稿規定,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或者按照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交售給零部件再制造企業;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原標題: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不再強制回爐 允許交售給再制造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