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總則
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和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協同控制、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完成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確定重點工作任務和年度控制指標。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社區)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安排,負責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專項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資金投入,將大氣污染防治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按照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原則,合理規劃、調整城市建設和空間布局,加強生態建設,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政務公開,為公眾監督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能源結構調整等與大氣污染防治有關的工作。
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和推動工業企業技術升級改造等與大氣污染防治有關的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對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對揚塵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秸稈綜合利用工作,防止焚燒秸稈等產生的大氣污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協助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大氣污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和大氣污染防治計劃開展考核評價,將完成情況納入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內容,并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與省人民政府簽訂的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制定本級人民政府的大氣污染防治計劃,將目標任務分解納入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內容,并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第七條 對涉及公眾大氣環境權益的經濟建設重大決策,或者可能對大氣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在作出決策前進行論證和大氣環境風險評估,必要時舉行聽證。
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因決策造成大氣環境嚴重損害的,應當依法追究決策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環境狀況及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發生重特大大氣污染事件的,應當將相關應急處置情況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推廣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支持大氣污染防治以及相關綜合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大氣環境,并有權獲取相關大氣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有利于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的低碳、節儉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