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環保法修法期間就備受各界關注,在污染事件頻發的今天更是被寄予厚望。然而,新環保法正式實施已快一年半時間,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數量卻不盡如人意,甚至存在“缺位”現象。
4月11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正在一審宣判——被告徐州市某造紙公司因三次偷排污水造成徐州蘇北堤河污染,被判承擔相關費用105.82萬元。這是自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后,法院判決的又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與其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不同的是,此次案件的原告不是環保公益組織,而是徐州市人民檢察院。
為什么環境公益訴訟并沒有如公眾所期待般地迎來“春天”?社會組織緣何“缺位”?環境公益訴訟還面臨哪些困難和障礙?
“破冰”之旅艱難
在近日公布的《2015年環境權益維護實踐情況及2016年重點工作》報告中,對新《環保法》修訂時,討論為激烈的就是環境公益訴訟。
根據報告編寫組能夠搜集到的資料,2015年,包括中華環保聯合會在內的九家社會組織提起,或加入成為共同原告參與了37起個案,其中有6起在2015年審結。由于行政公益訴訟缺乏程序法的明確授權,根據搜集的資料顯示,上述案件均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而中華環保聯合會在2015年,共開展環境公益訴訟10起,其中新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8起;監督調查環境污染案件11起,為環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3起。
在2015年全國34個省級行政區中,只有十四個省、直轄市受理了環境公益訴訟個案。其中有江蘇、貴州、山東、福建、浙江、寧夏、遼寧、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等。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從2015年7月開始在試點地區探索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據《方案》,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試點的地區包括北京、內蒙古、吉林、甘肅等十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據不完全統計,檢察機關在2015年共提起七起環境公益訴訟,其中兩起已判決結案。檢察機關提起的七起公益訴訟中有五起是行政公益訴訟,兩起是民事公益訴訟。
環保組織環境公益訴訟仍有門檻
此外,在目前各地從事環境保護相關公益活動的民間環保組織中約有30余家符合環境公益訴訟起訴資格,而其中有意愿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組織并不多。從事環境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普遍認為,相比我國嚴重的環境現狀,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數量仍太少。
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倡導總監葛楓認為,法律對主體資格有比較嚴格的限制也是一個原因。她說,盡管新環保法已經明確了社會組織的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但是,實際訴訟過程中,一些案件仍然遇到“門檻”問題。“2015年12月,針對云南昆明大型煉油項目,自然之友提起的重大風險預防性訴訟,已按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目前仍在等待結果。”葛楓指出,就2010年大連“7·16溢油事件”,大連市環保志愿者協會也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但是,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究其原因,各地法院對民事訴訟法、新環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理解不一。“有的做限制性的理解,有的做寬松式理解。”她們建議,在目前只有少數幾家環保社會組織有意愿有能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現實狀況下,對其主體資格的法律規定不宜做過多的限制性解釋。
同時,在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沖突比較明顯時,環境司法如何能夠保持獨立,不受行政等各方力量的影響是關鍵。此外,目前,社會組織發展的還不成熟,很多地方的法院對社會組織的了解有限,因此會十分謹慎的對社會組織進行資格審查,這也影響了法院受理環境公益訴訟。
錢從哪兒來,錢到哪兒去
更為雪上加霜的是,錢的問題,已成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實踐的另一塊“燙手山芋”。
環保組織要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前期的檢驗、鑒定費用,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費用數額不菲,錢從哪里來?原告一旦勝訴,就會形成巨量的生態修復資金,這筆錢又將到哪兒去?二者都將影響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前者,使部分符合主體資格的環保組織望而卻步,影響其積極性。后者,或將影響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本身的意義。
事實上,自2015年以來,在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問題解決、法院立案登記制普遍推行以后,僅11家社會組織提起了公益訴訟。這在中國綠發會副秘書長馬勇看來,原因在于國內多數環保組織自身的運行費用不多,高投入的環境公益訴訟影響了環保組織的積極性。“從費用來講,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很多環保組織維持日常運轉就很艱難,提起公益訴訟多半力不從心:無力承擔環境污染調查取證及鑒定的高額開支,無力組織專業素質高的公益訴訟團隊,而判決下來的案子支付給原告方的錢往往根本不夠成本,不值得。”
除了關心“錢從哪兒來”,葛楓更關心“錢到哪兒去”。葛楓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指出,在環境公益訴訟司法實踐中,一旦原告勝訴,就會形成巨量的生態修復資金。目前,高法相關的司法解釋對生態修復資金的性質,即使用方式尚無明確規定,各地做法不一。在葛楓看來,一旦生態修復資金沒能有效用于生態環境修復,將會使環境公益訴訟的意義大打折扣。
2015年1月1日,隨著新《環保法》實施,環境公益訴訟也逐步開展。同年1月,高法發布實施“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應當用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截至目前,高法尚未對這筆生態修復資金的存放保管和使用監管作明確規定。
(參考資料:法制日報、澎湃新聞、科技日報、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