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湖北、安徽、江蘇、貴州、重慶、云南等多地遭遇洪災。各級各部門迅即行動,廣大干部群眾互幫互助,防汛抗洪工作扎實有效推進,將損失降到低。不過,受江河湖庫水位暴漲和排水系統不暢等因素影響,一些城市依然內澇嚴重。
據報道,武漢漬澇嚴重,全城百余處被淹,交通癱瘓,部分地區電力、通訊中斷;重慶主城區部分道路積水,造成不少車輛熄火拋錨;廣州遭遇大暴雨后,面對小汽車被淹、個別地鐵站進水等情況,一些市民吐槽聲不斷。
到城市“看海”、在窗口撈魚、在街道行船……幾乎每次強降雨后,都會出現部分城市“水上漂”的新聞,甚至一些“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后仍“濤聲依舊”。頑疾何以久治難愈?這固然與一些地區天氣常態化、汛期降雨時間長雨量大等自然因素有關,也與城市開發、土地利用方式不合理,土地透水面積縮小,蓄、滯、滲水能力減弱等城建因素有關,還存在投入不足、規劃不優、應急不力等人為因素。
與鱗次櫛比的高樓大廈相比,埋在地下的排水系統并不顯眼,要舍得投入巨資建設尋常人“看不見”的地下管線,無疑需要多種施策手段。一些城市沒有嚴格按照規劃建設,在“滿城挖”的同時不斷產生新的內澇隱患。
下水道如何運作
在眾多業內人士看來,內澇無法避免的一個原因是,城市的排水系統難以應對突降的暴雨。先來看下城市的排水系統是如何運作的。城市排水管網跟據道路的分布和走向進行鋪設,終和城市的江河湖泊相連接。為了提高排水速度和效率,在靠近江邊或者河邊地方會設有泵站,雨水通過泵站被導入江河。
一問起哪個城市不會被淹,哪個城市的排水系統更好,擁有德國人設計的排水系統的青島一直是處在鄙視鏈的頂端。但實際上,由德國人設計的排水系統位于當時青島的德國租界區,僅僅是全市排水系統的一小部分。
要是全都造成地下宮殿那種的確很好,但花費的成本也更高——中國并沒有這樣的城市下水道。要設計城市下水道,首先要推算降水在一定(匯水)區域內產生的流量,再根據流量、流速來設計管徑大小和分布。簡單地說,管道怎么設計,要看天上下多少雨,地上流多少水。中國的城市在降水、地形、城市用地情況各方面都有不同,更不用說同一個城市的不同地段情況也不一樣。僅僅用排水管網的密度、管徑大小去比較兩個城市的排水管道設計的優劣和防澇能力的高低,并不公平。
這并不意味著我們沒法比較城市排水系統的優劣。讓大家在同一個起跑線上比較的標準是:這個城市的排水管網能夠應對多少年的暴雨重現期。暴雨重現期是一個頻率意義上的詞,它表示某個強度的暴雨發生的頻率,在幾年內出現的一次的可能性,并不是指幾年之前就一定發生過這樣暴雨。換個你也許更熟悉的詞,就是“X年一遇”。在中國住建部2014年新版的《室外排水設計規范》中就明確規定,特大城市中心城區的防澇能力應該達到3到5年暴雨重現期。
暴雨不光需要良心
而事實上,直面危機光有“良心”和口號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以理性的思維和方法著手解決當下的問題。有些地方發生暴雨后,城市管理者常以類似“千年一遇”“萬年一遇”的話語形容暴雨的強烈,這些描述或許有其概率學上的依據,但是對普通城市居民來說,不管是多少年一遇的大雨,遇上了就是遇上了,就不得不舉家應對。而且,隨著公眾對城市公共服務水平要求的提升,人們對暴雨造成危害的容忍度在下降。
內澇會在長時間內困擾中國的許多城市,這是我們理解和應對內澇問題所必須接受的基本事實。但在一些令人羨慕的大都市,同樣也有內澇的尷尬。6月,持續降雨致使法國巴黎發生嚴重內澇——部分城市道路路段和地鐵站關閉,盧浮宮和奧賽博物館閉館,盧瓦雷省和巴黎大區共有1.9萬戶家庭因洪澇影響而斷電。我們知道,巴黎以先進的下水道系統著稱,發生如此嚴重的內澇,難道僅僅因為巴黎的“良心”出了問題?
內澇不僅考驗人們對自然災害的應對能力,也是對社會治理能力的檢驗,而下水道只是抵御自然災害的道防線。國內一些城市老城區的排水標準的確存在問題,但是這些問題的產生有歷史因素,解決起來也有現實的難度——顯然不能推倒所有老城區的房屋(包括珍貴的歷史建筑)然后掘地三尺重新埋置下水道。與其埋怨老城區“不給力”的下水系統,不如重點關注城市新區的下水道建設,讓經驗和教訓真正地促進發展。
在當前的技術條件和現實情況下,城市內澇問題不可能徹底解決,可以說它是定時爆發的城市慢性病之一。正確認識內澇的特點,建立起有效的災難應對機制,才能讓這種城市病的損失減少到低程度。
亟待專門立法
相對于其他領域的依法治理進程,我國依法治水的進程比較緩慢,且口號喊得響而落實效果不盡如人意。上世紀80年代才誕生了部水法,防洪法1998年才頒布實施。相關水利法律法規原則性太強,可操作性弱。至于防治城市內澇問題更是無法可依,“城市型水災害”尚未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更遑論城市水災的立法。
1990年施行的城市規劃法,只在第15條、第25條簡單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防災等建設條件”。2002年修訂的水法,只在第65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由縣級以上水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等,該規定僅適用于河道范圍的城區。2009年修訂的防洪法,僅在第10條規定城市防洪規劃要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但基本將城市防洪排除防洪之外,只關注橫向的河流湖泊,未關注縱向的暴雨災害。1994年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沒有明確規定房地產領域的治水。
早在19世紀中期,不少西方國家就為排水系統建設立法規定高標準,我國青島老城區的排水系統就是早年德國人規劃建設,經受住了無數次大暴雨考驗。為治理城市內澇問題,美國不少州都立法規定新城區的建設強制實行“就地滯洪蓄水”,并在程序上規定了詳細的應對災害預案、詳盡的工作分工和問責措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的城市為何就不能為下水道立一部法呢?這些年來,依法治水的口號喊得不可謂不響亮,貼得標語也不可謂不多,但是喊再多的口號貼再多的標語,還是不如扎扎實實地加快治水的立法工作,從為下水道立一部法開始,讓依法治水真正從口號落實到接地氣的制度。
(參考資料:新浪新聞、經濟日報、光明日報、證券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