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出,環境公益訴訟所占的比重是大的。近年來,環境公益訴訟去了長足的進步與發展。
新環保法施行后,就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訴訟主體、管轄、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面問題,高法專門發布了《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可以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截至2014年末,符合解釋規定條件的社會組織有700多家,但是,新的《環境保護法》和司法解釋實施一年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只有數十起,遠遠未能達到環境法學界期待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井噴”狀況。
造成此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在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阻力廣、成本高、難度大,而且我國環保社會組織自身存在天然和后天不足。針對以上問題,應從環保社會組織參與訴訟的社會大環境的創建、參與方式的拓展,以及環保社會組織自身的完善與發展等方面進行努力,推動社會組織在整個環境訴訟中的參與程度與力度。一是使社會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條件簡單化、程序便利化。二是使社會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方式多樣化,相關規定連貫化。三是促進社會組織參與環保地位提升和能力加強。
環境保護部表示支持檢察機關監督環保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對不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到位的問題依法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并對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提出三項要求:
一是要求三起訴訟案件相關環保部門全力配合檢察機關和法院對行政公益訴訟的辦理工作。二是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在工作中依法履行環境監管工作職責,對違法問題依法查處到位、移送到位、執行到位。三是各級環保部門要舉一反三,認真梳理在環境監管執法、執法與司法銜接配合方面的職責,高度重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有針對性的規范執法程序、加強信息公開,依法履職到位。
綜上可知,我國環境公益訴訟,還有不短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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