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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的常見違法行為有哪些?
廢氣的常見違法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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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大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是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環保部即將發布“藍天保衛戰三年實施計劃”,奉環君喜歡“以案釋法”,以便更好的吸收“枯燥”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接下來就讓我一起聽聽奉環君在zui近幾年執行過程中所收集的常見“廢氣”違法行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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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廢氣的無組織排放
以下這些行為都屬于廢氣的無組織排放哦!!!
如:機加工行業的切割、焊接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廢氣;
再如:噴漆、注塑、鍍膜、酸洗、鈍化、磷化、熱塑封、熱沖塑、含揮發性化學物質的投料和灌裝等工藝產生的廢氣;
法律鏈接:《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62條規定:產生粉塵、廢氣的作業活動具備收集或者消除、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件的,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不得無組織排放。《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9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作業單位和個人無組織排放粉塵或者廢氣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絕大多數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注意是絕大多數哦!!!
如:噴漆、刷漆、注塑、熱塑封、熱沖塑等工藝必須在密閉空間中進行。
又如:丙酮、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芳香胺類等揮發性有機物的投料口,以及含此類物質的灌裝口也必須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
如果確實無法密閉怎么辦呢?
我們先看看法律法規是否對“無法密閉的活動”進行規定吧。
原來《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51條第3款是有規定的,如造船。
所以,絕大多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關于密閉空間,奉環君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很多企業主關于“通風口”的問題是有很多困擾的。困擾來自于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此,奉環君也談下個人的想法吧:
(1) 奉環君贊*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應該設置通風口。因為通風口的作用是換氣,是保證生產區域的廢氣不至于聚集到一定濃度,而產生化學的或者其他方面的安全問題。
(2) 奉環君認為:通風口的設置應當優化,而不是千篇一律地設置在屋頂上方。通風口應當是新風入口,設置時應當通過室內空氣及所需考慮氣體的比重進行優化,如“比空氣重的氣體”的通風,通風口應設置在屋頂,回風口(廢氣收集處理口)設置在側墻底部;“比空氣輕的氣體”的通風,通風口和回風口(廢氣收集處理口)應反過來設施;對于成分比較負責的廢氣的通風口設置,應通過有關資質部門的核算。
3.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這一條比較容易理解,顧名思義,超標是指排放的大氣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標準比較多,在此不一一列舉,有的是執行業標準,有的是執行國家標準,有的是執行地方標準。
這里有個基本判斷原則就是:執行嚴的標準就對啦。
4.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zui常見的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有:
(1) 日常生產過程中,故意關閉廢氣處理設施,導致廢氣直排;
(2) 廢氣處理設施是好的,也就是說可以運行起到廢氣處理效果的,但未開啟。檢查人員到了才開啟廢氣處理設施;
(3) 廢氣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如該添加藥劑未添加,長時間未對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導致廢氣處理設施處理效果達不到要求的。常見的如,堿噴淋液的pH應該在9及以上的,但檢查時發現pH曾中性;
(4) 設置廢氣直排的旁路設施的。何為旁路設施呢?就是在廢氣處理管道上再接一根管子,這根管子是繞過廢氣處理設施的。企業主通常給出的解釋是:考慮到應急情況下。這類應急主要是考慮廢氣處理設施壞掉的時候。從環保負責的角度將,既然是考慮到應急情況,應是添置必要的應急設備,而不是直排。
(5) 偽造廢氣處理設施運行
5.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如:排氣筒的高度不夠;未設置監測等采樣孔、采樣平臺,以及排放標志牌的,詳見《上海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1/933-2015)。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排污口,視同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由環保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下達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環保法律、法規中關于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的擴大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變更時,須履行排污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的;
(二)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須拆除或閑置的;
(四)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視為同意。
排污口應符合“一明顯,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環保標志明顯;排污口設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算、便于公眾參與監督管理
經規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須按照國家環保局制定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國家環境保護局環監[1996]463號)的規定,設置與排污口相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廢氣排氣筒(煙囪)規范化整治
1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如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地區,不得新建排氣筒(煙囪)。
2 排放同類污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筒(煙囪)(不論其是否屬同一生產設備),在不影響生產、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應盡可能合并成一個排氣筒(煙囪)。
3有組織排放廢氣的排氣筒(煙囪)高度應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對排放廢氣進行進一步處理,或對排氣筒(煙囪)實施整治。
4 對有破損、漏風的排氣筒(煙囪)必須及時修復。
5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凡有條件的,均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改為有組織排放。新擴改項目,原則上不得設置無組織排放的設施。
6 排氣筒(煙囪)應設置便于采樣、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臺。有凈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口。
7 采樣孔、點數目和位置應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廢氣部分)》([82]城環監字第66號)的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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