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政許可,是環境保護管理的八項制度之一,是以許可證為載體的,是對排污單位的排污權利進行約束的一種制度。
因為環境是極有限的資源,就是說環境的承載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沒有任何約束地向大氣和水體排污,必將造成環境惡化、生態破壞,各種災害性氣候的發生,導致人類不能正常生活,所以,必須對排放的污染物進行許可,通過許可的形式,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這樣才能減少環境污染的程度,提高環境質量標準。
執行范圍
不僅僅是焦化和暖氣片企業是排污單位,排污單位包括的范圍很廣,它是指本行政區域內向大氣和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除排污的工業企業外,包括餐飲、洗浴、醫療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采暖的鍋爐、茶爐、大灶等等。只不過是我們進行排污許可證管理的行業,重點放在焦化、冶煉、采選、鑄造、水泥、建材、陶瓷、化工等重污染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