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9月22日,在第七十五屆大會一般性辯論上表示,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的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2021年3月5日,提請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2021年要扎實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各項工作,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
2021年02月02日,《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要深入貫徹黨的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決策部署,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全過程推行綠色規劃、綠色設計、綠色投資、綠色建設、綠色生產、綠色流通、綠色生活、綠色消費,使發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資源、嚴格保護生態環境、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基礎上,統籌推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確保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推動我國綠色發展邁上新臺階。
組織碳足跡核查是以組織為單位,核算組織在一定周期內溫室氣體的排放量。
碳核查在碳市場中充當著“檢察官”的角色,準確可靠的碳核查數據是碳市場有效規范運行的生命線,不僅可以支持碳市場中的履約需求,實時跟蹤配額的分配和履約的過程,還可以通過數據的對比體現行業技術的革新,是建立統一規范的碳核算體系、摸清碳排放“家底”,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基礎。對于企業而言,碳核查結果是確定企業碳配額的重要依據,是企業每年完成履約的重要環節;具有核證效力,是企業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的依據,是參與全國碳交易的必要準備;有助于企業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體系,有效管理重點排放環節的減排,促進企業綠色發展,提高社會形象。第三方機構編制與披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