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界護欄
對于建筑物構成圍界一部分的情況,新版7003從建筑物構成圍界一部分、建筑物的內部墻體構成圍界一部分兩種情況做出了具體規定。關于物理圍界內、外側凈高度不低于2.5m的要求表述更加明確:對于頂部采用刺絲滾籠或刀片刺網等防攀爬設施的圍欄墻2.5m包括刺絲滾籠或刀片刺網的高度,對于頂部采用鑲嵌碎玻璃或刺絲網結構的圍墻,2.5m不含頂部碎玻璃或刺絲網的高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圍界內、外側凈高度與圍界高度概念不同,不是指圍界本身的高度,而是指圍界內外兩側3m范圍內高點到圍界頂部的高度。
圍界護欄
對附錄A中圍欄圍界的部分技術指標要求進行了優化,如防腐年限要求從5年提升到8年,豎筋或邊框下端距地梁或地面距離≤50mm提升到≤30mm。另外,除列舉的幾種圍欄(墻)形式外,對于其他形式的圍欄,新版7003修改為應在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采用,并且前提是要滿足在性能上不低于附錄A中列出的圍欄墻的安全防范隔離強度,入侵報警系統要求有所提升相比于2008版標準,新版7003將年旅客吞吐量超過200萬次的二類機場也納入到安裝入侵報警系統的機場范圍內,并且詳細規定了入侵報警系統應當滿足的功能和性能要求。這些要求是根據當前安防技術的發展水平以及機場空防安全的保障需要提出的。這部分內容已經可以作為機場圍界入侵報警系統的需求原型,對實際系統的建設和應用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