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標準
為貫徹《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強地表水環境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現批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為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并由我局與聯合發布。該標準為強制性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頒布。標準名稱、編號: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護地表水水質,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系統,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將標準項目分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適用于全國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特定項目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地表水水質特點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進行選擇,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選擇確定的特定項目作為基本項目的補充指標。
本標準項目共計109項,其中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24項,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5項,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80項。
與GHZB1-1999相比,本標準在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中增加總氮一項指標,刪除了基本要求和亞硝酸鹽、非離子氨和凱氏氮三項指標,將硫酸鹽、氯化物、硝酸鹽、鐵、錳調整為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修訂了pH、溶解氧、氨氮、總磷、高錳酸鹽指數、鉛、糞大腸菌群7個項目的標準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40項。本標準刪除了湖泊水庫特定項目標準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本標準對地表水各類水域進行監督管理。
1.本標準按照地表水環境功能分類和保護目標,規定了水環境質量應控制的項目及限值,以及水質評價、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2.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執行相應的專業用水水質標準。
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
Ⅰ類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Ⅲ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游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Ⅳ類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檢測方式
技術參數
主要指標:糞大腸菌群、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指數、砷、鎘、鉻(六價)、鉛、汞、硒、、氟化物、硝酸鹽(以N計)、、、溴酸鹽(使用臭氧時)、甲醛(使用臭氧時)、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氯酸鹽(使用復合二氧化氯消毒時)、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值、鋁、鐵、錳、銅、鋅、氯化物、硫化物、溶解性總固體、總硬度、耗氧量、揮發酚類、陰離子合成洗滌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