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評報告:
企業動工施建的項目,在報建規劃部門及門的同時,同樣需要在環保部門進行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后才能正式動土施工, 環保審批手續是指環境行政主體依當事方申請,就可能對環境產生消極影響的開發建設或排污行為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給予許可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簡稱為“環評報告”,
根據污染的嚴重程度分為:
環評報告書:對周邊產生嚴重環境影響或嚴重污染企業或單位需做環保報告書。
環評報告表:對周邊產生一般環境影響或一般污染的企業或單位需做環保報告表。
環評登記表:對周邊不產生環境影響或不產生污染的企業或單位需做環保登記表。
二、企業不辦理環評手續的后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東莞市內一般罰款在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具體看企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