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井勘查價格、加快推進中深層地熱能綜合利用。按照;綜合利用、持續開發的原則加快中深層地熱能資源開發利用。在資源條件具備的地區,在城市能源和供熱、建設和改造規劃中優先利用地熱能。鼓勵開展中深層地熱能的梯級利用,建立中深層地熱能供暖與發電、供暖與制冷等多種形式的綜合利用模式。鼓勵開展地下水資源所含礦物資源的綜合利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開展油田廢棄井地熱能的利用。通過中深層地熱能的規模化利用,提高中深層地熱能的市場競爭力,探索適合地熱能開發利用的商業化投資經營模式。積極開展深層地熱發電試驗示范。積極開展深層高溫地熱發電項目示范,重點在青藏鐵路沿線、西藏、云南或四川西部等高溫地熱資源分布地區,在保護好生態環境的條件下,以滿足當地用電需要為目的,新建若干萬千瓦級高溫地熱發電項目,對西藏羊八井地熱電站進行技術升級改造。
同時,密切跟蹤國際增強型地熱發電技術動態和發展趨勢,開展增強型地熱發電試驗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初步確定項目場址并開展必要的前期勘探工作,為后期開展增強型地熱發電試驗項目奠定基礎。創建中深層地熱能利用示范區。結合中深層地熱能資源分布特點和當地用能需要,在華北、東北、西北、華中、西南等重點地區和東部油田,引導創建技術*、管理規范、的中深層地熱能集中利用示范區。每個示范區地熱能利用技術均具有一定的*性,且累計地熱能建筑供暖或制冷面積達到一定規模。通過地熱能的集中利用示范和規模化利用,探索有利于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新型能量管理技術和市場運營模式,促進地熱能利用技術升級和成本下降,增強地熱能的市場競爭力,提高清潔能源在城市用能中的比重。完善地熱能產業服務體系。圍繞地熱能開發利用產業鏈、標準規范、人才培養和服務體系等,完善地熱能產業體系。完善地熱能資源勘探、鉆井、抽井、回灌的標準規范,制定地熱發電、建筑供熱制冷及綜合利用工程的總體設計、建設及運營的標準規范。
加強地熱能利用設備的檢測和認證,建立地熱能開發利用信息監測體系,完善地熱能資源和利用的信息統計,加大地熱能利用相關人才培養力度,積極推進地熱能利用的國際合作。加強地熱能開發利用管理 加強地熱能行業管理。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等相關法律和規劃,開展地熱能開發利用的中長期規劃工作,地方根據全國地熱能開發利用規劃制定并實施本地區地熱能開發利用規劃。各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地熱能開發利用的行業管理。嚴格地熱能利用的環境監管。地熱能資源的開發應堅持;資源落實、永續利用的原則,應根據地熱能資源的規模和特點合理穩定開采,實現地熱能的永續利用。采用抽取地下水進行地熱能利用的,原則上均應采用回灌技術,抽灌井分別安裝水表并實現水量實時在線監測,定期對回灌水進行取樣送檢并記錄在案。如因自然條件無法實施回灌的項目,應重點解決好地下水的二次污染問題,水質處理達標后才可排放或利用。地熱尾水經過處理達到農田灌溉用水或城市生活用水標準的,相關部門應按照有關政策優先采用。
各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地質資源、水資源的監測與評價,對擅自進行地熱井抽灌施工或未按標準進行抽灌施工的單位,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政策措施 加強規劃引導。國家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會同、等有關部門編制地熱能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和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地熱能開發利用規劃,統籌開展地熱能開發利用。各相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制定與地熱能利用相關的專項規劃,并實施相關工作。完善價格財稅扶持政策。按照可再生能源有關政策,財政重點支持地熱能資源勘查與評估、地熱能供熱制冷項目、發電和綜合利用示范項目。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政策要求,對地熱發電商業化運行項目給予電價補貼政策。
通過合同能源管理實施的地熱能利用項目,可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利用地熱能供暖制冷的項目運行電價參照居民用電價格執行。采用地熱能供暖的企業可參照清潔能源鍋爐采暖價格收取采暖費。鼓勵各省、區、市結合實際出臺具體支持政策。 建立市場保障機制。地熱利用比較集中的城鎮可編制以地熱利用為主的新能源發展規劃,完善地熱能利用市場保障機制。鼓勵專業化服務公司從事地熱利用建設運營服務。電網企業要按照國家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保障性收購的要求,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地熱發電量義務。 各有關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企業要高度重視發展地熱能的重大意義,認真貫徹《可再生能源法》積極推進地熱能開發利用工作,促進地熱能產業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