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 3082-1999
前 言
本標準是對CJ 18—1986《污水排水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的修訂。
修訂的主要內容:比原標準增加控制項目六項,取消了對非金屬硼的控制。為了防止沒有污水處理廠的城市下水道系統的排水對水體的污染,有七個控制項目用括號的形式規定了兩種控制濃度。
本標準由城市建設排水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并執行。
各城市因執行本標準達不到保護排水設施,滿足不了水環境功能要求時,可根據本標準的原則制定地方標準。
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代替CJ 18-1986。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提出。
本標準由建設部給水排水產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益華、王嵐、王春順、蔣蘭。
本標準1986年發布,1998年次修訂。
本標準委托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允許濃度。
本標準適用于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戶。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 5084—1992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T 6920—1986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7466—1987 水質 總鉻的測定
GB/T 7467—198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9—198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1987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 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1987 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T 7484—1987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7485—1987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7487—1987 水質 的測定 第二部分:的測定
GB/T 7488—1987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的測定
GB/T 7490—1987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后4—氨基安替吡啉分光光度法
GB/T 7491—1987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后溴化容量法
GB/T 7494—1987 水質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 亞甲基蘭分光光度法
GB8703—1988 輻射防護規定
GB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 11889—1989 水質 苯胺類化合物的測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1989 水質 苯系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9—1989 水質 硫酸鹽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2—1989 水質 硒的測定 2,3-二氨基萘熒光法
GB/T 11903—1989 水質 色度的測定
GB/T 11906—1989 水質 錳的測定 高典酸鉀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1989 水質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 水質 鐵、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3192—1991 水質 有機磷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3194—1991 水質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3195—1991 水質 水溫的測定 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定法
GB/T 13196—1991 水質 硫酸鹽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199—1991 水質 陰離子洗滌劑的測定 電位滴定法
GB/T 15505—1995 水質 硒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1996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蘭分光光度法
CJ 26.3—1991 城市污水 易沉固體的測定 體積法
CJ 26.7—1991 城市污水 油的測定 重量法
CJ 26.10—1991 城市污水 硫化物的測定
CJ 26.25—1991 城市污水 氨氮的測定
CJ 3025—1993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準
3 定義
1、污水:受一定污染的來自生活和生產的排出水。
2、城市下水道:指輸送污水的管道和溝道。它包含排污渠道、溝渠等。
3、排水戶:指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單位或個人。
4 技術內容
1、一般規定
1.嚴禁排入腐蝕城市下水道設施的污水。
2.嚴禁向城市下水道傾倒垃圾、積雪、糞便、工業廢渣和排入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質。
3.嚴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
4.醫療衛生、生物制品、科學研究、肉類加工等含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嚴格消毒處理,除遵守本標準外,還必須按有關專業標準執行。
5.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標準外,還必須按GB 8703執行。
6.水質超過本標準的污水,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預處理。不得用稀釋法降低其濃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質,其允許濃度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
2、水質標準
表1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
| 項目名稱 | 單位 | 允許濃度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單位 | 允許濃度 | |
1 | pH | 6.0~9.0 | 19 | 總鉛 | mL/L | 1.0 | ||
2 | 懸浮物 | mL/L | 150(400) | 20 | 總銅 | mL/L | 2.0 | |
3 | 易沉固體 | mL/L·15min | 10 | 21 | 總鋅 | mL/L | 5.0 | |
4 | 油脂 | mL/L | 100 | 22 | 總鎳 | mL/L | 1.0 | |
5 | 礦物油類 | mL/L | 20.0 | 23 | 總錳 | mL/L | 2.0(5.0) | |
6 | 苯系物 | mL/L | 2.5 | 24 | 總鐵 | mL/L | 10.0 | |
7 |
| mL/L | 0.5 | 25 | 總銻 | mL/L | 1.0 | |
8 | 硫化物 | mL/L | 1.0 | 26 | 六價鉻 | mL/L | 0.5 | |
9 | 揮發性酚 | mL/L | 1.0 | 27 | 總鉻 | mL/L | 1.5 | |
10 | 溫度 | oC | 35 | 28 | 總硒 | mL/L | 2.0 | |
11 | 生化需氧量(BOD5) | mL/L | 100(300) | 29 | 總砷 | mL/L | 0.5 | |
12 | 化學需氧量(CODCR) | mL/L | 150(500) | 30 | 硫酸鹽 | mL/L | 600 | |
13 | 溶解性固體 | mL/L | 2000 | 31 | 硝基苯類 | mL/L | 5.0 | |
14 | 有機磷 | mL/L | 0.5 | 32 |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 mL/L | 10.0(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