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污水處理標準操作規程
醫療污水處理標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
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的有關規定將各類醫院按性質分為綜合醫院和傳染病醫院兩類,與衛生系統對醫院及醫療機構的劃分方法有差別。其中傳染病醫院指傳染性疾病專科醫院和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綜合醫院為不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和各類非傳染性疾病的專科醫院。醫院污水處理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和專科醫院(傳染病醫院(包括結核病院)、心血管病醫院、腫瘤醫院、口腔醫院、婦產科醫院和精神病醫院等等)各類醫院污水的處理,同時也包括療養院、康復醫院等其它醫療機構和獸醫院的污水處理工程。
醫療污水處理標準:
1、傳染病醫院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2、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3、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1、2類水域和3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5、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污水合并處理。
表1傳染病、結核病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處理標準
3.1、國家醫療機構污水排放標準 (GB18466-2005)
3.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
3.3、《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J14-87)
3.4、《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18-86)
3.5、《城鎮污水處理站附屬建筑和附屬設備設計標準》
3.6、《給水排水工程結構設計規范》
3.7、《給水排水構筑物施工及驗收規范》(GBJ141—90)
3.8、《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6)
3.9、《給排水工程概預算與經濟評價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