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眩網-公路護欄
屬于公路設施是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設施。公路照明、公路通信、通風、景觀、防護、防撞、標志標牌、綠化、標示等都屬于公路設施范疇。公路法第七條規定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防眩網-公路護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破壞交通設施的,應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7條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愛護公路設施,就是關愛生命,這是我們每個人力所能的事,也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為更好地適應公路建設的需要,交通交公路單位發【1999】739號文決定對1994年6月日實施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及施工技術規范》(JrrJ 074—94)進行修訂,并委托交通郡公路科學研究院負責。 修訂工作堅持“安全、環保、舒適、和諧”的公路建設理念,在全面總結1994年以來我國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使用經驗、借鑒和吸收國外的相關標準和技術的基礎上進行,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安全至上”的指導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