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性測試儀
耐火極限是指建筑構件按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h)表示。
在火災中,建筑耐火構配件起著阻止火勢蔓延擴大、延長支撐時間的作用,它們的耐火性能直接決定著建筑物在火災中的失穩和倒塌的時間。影響建筑構配件耐火性能的因素較多,主要有材料本身的屬性、構配件的結構特性、材料與結構間的構造方式、標準所規定的試驗條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災種類和使用環境要求等。
防火墻: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柱: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
屋頂承重構件: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耐火性測試儀
非承重外墻: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房間隔墻: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樓板: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屋面板: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其他: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