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排放重點監管工業企業過程
東莞市涉 VOCs 排放重點監管工業企業過程、
末端自動監控
一、適用范圍
本技術指南規定了東莞市涉 VOCs 排污企業全過程智能監管系統的組成、實施等要求。本技術指南適用東莞市涉 VOCs 排放重點監管工業企業過程監控系統建設實施。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工作指引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工作指引。
■大氣污染物名稱代碼(HJ 524-2009)
■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 HJ 212-2017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令第 28 號)
■ GB/T13850 交流電量轉換為模擬量或數字信號的電測量變送器
■ HJ/T76-2017《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光離子化檢測器(PID)法技術要求
(DB44/T1947-2016
■ GB1208 電流互感器
三、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工作指引。
1. 用電監管
用電監管,是根據排污單位的工藝設計對反映固定污染源生產設施、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狀態的電氣參數(如:功率、電量等)進行監測的全部設備和信息系統,結合處理設施運行監測數據和末端監測數據,全面監控排污單位治理設施的運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量情況,判定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的合理性、真實性和可接受性。
2. 廢氣產生節點
指生產過程中,產生廢氣污染的設施、工序等。
3. 廢氣收集節點
指收集廢氣的進入口,主要有以下設備或形式:1)集氣罩入口;2)煙管入口;3)與生產設備硬 連接的一體式廢氣收集管道;4)區域密閉集中收集的排風口;5)其他以收集廢氣為目的設計的管道進風口。
4. 廢氣治理節點
指從廢氣收集到末端排放過程中,對廢氣進行治理的設施、工序等。
5. 廢氣排放節點
指有組織收集后的廢氣經過治理措施后排放階段涉及的設施、管道、煙囪。
6. 治污設施運行監管
治理設施監控,即工作狀況的監督以可視化界面體現。污染源排放過程(工況)監控,從環保設備監控發展到企業整個生產狀態監控,采集污染設備排放數據與污染治理設備數據,控制企業設備合理利用,是鞏固現有污染源自動監控建設成果重要手段。
7.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
用于治理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所需的自動監測設備、裝置等,統稱為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設施。
8. 數據采集傳輸儀
釆集各種類型監測儀器儀表的數據、完成數據存儲及與上位機數據傳輸通訊功能的單片機、 工控機、嵌入式計算機、可編程自動化控制器(PAC)或可編程邏輯控制器(PLC)等,簡稱數采儀。
9. 通訊協議
通信雙方對數據傳送控制的一種約定。約定中包括對數據格式,同步方式,傳送速度,傳送 步驟, 檢糾錯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義等問題做出統一規定,通信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它也叫做鏈路控制規程。
10. 有組織排放
大氣污染物經過排氣筒,有規律的進行排放。
四、監控要求
1. 監控要求
產污環節:對產生 VOCs 廢氣的生產線(設施、裝置)設備的用電進行采集監控。
收集治污環節監控:在收集環節對產生 VOCs 廢氣收集系統的風機用電等參數進行采集監控, 在治理環節根據實際使用治理工藝類型對用電、溫度、濕度、壓力等部分或全部參數進行采集監控。
排放環節監控:在排放環節對排放風機用電以及末端排放口濃度進行采集監控,實時掌握企業排污情況。
全過程在線監控常規參數一覽表
序號
監控節點
監控參數
監控要點
監控設備
安裝位置
1
產污車間總用電量
產生揮發性有機物
(VOCs)廢氣的生產線(設施或裝置)的運行用電實時數值信號
根據環評和排污許可文件關于企業產排污環節的分析,采集產生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的生產線(設施或裝置)設備總功率、用電量。對應同一套廢氣治理設施的生產設備用電信號可以總體采集。非同一套廢氣治理設施對應的涉 VOCs 產污設備需分別采集。涉 VOCs 產污設備原則上應全部納入電表監控,不涉 VOCs 產生的其他設備不納入監控。
智能電表
產污設備配電箱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