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任務要求:
1、原輔材料清潔化替代。其中,水性涂料VOCs含量限值應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水性涂料》(HJ2537-2014)等有關要求;水性膠粘劑VOCs含量低于100mg/L,甲醛含量低于100mg/kg。
2、生產過程控制。含VOCs 原輔材料在生產、包裝、運輸、轉移、使用、儲存等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用后應及時密閉,減少揮發。調配(混合、攪拌等)、涂裝(噴涂、浸涂、淋涂、輥涂、刷涂、涂布等)、粘結(涂膠、熱壓、復合、貼合等)、干燥(烘干、風干、晾干等)、清洗(浸洗、噴洗、淋洗、沖洗、擦洗等)等涉VOCs工序,應在密閉負壓的車間內進行,并設置排氣管道集中收集導入污染防治設施處理,有機廢氣收集效率不低于80%,且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有關要求。推廣采用靜電噴涂、淋涂、輥涂、浸涂等*工藝技術。廣東家具企業VOCs排放檢測機構
3、安裝高效污染防治設施。家具企業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應包括:廢氣收集設施、廢氣處理設施和廢氣排氣筒。廢氣收集設施排氣管道應按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粵環〔2008〕42號)等要求設置可封閉的采樣口,以檢測有機廢氣凈化前后的濃度,不得存在旁路或廢氣泄漏現象。廢氣處理設施應具備處理漆霧、過濾粉塵、高效凈化有機廢氣功能,且能反映廢氣流速、總VOCs濃度及總VOCs去除率(符合標準要求),確保廢氣穩定達標排放。廢氣排放筒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米。VOCs排放符合廣東省《家具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有關要求。對于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工序,VOCs去除率不低于50%;對于使用溶劑型原輔材料的工序,VOCs去除率應達到80%以上;對于VOCs凈化前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時的家具企業,VOCs去除率應達到80%以上。廣東家具企業VOCs排放檢測機構
4、規范內部管理。家具制造企業完成污染整治后,應及時告知屬地*門,提交單位基本資料、整治工程技術報告、有資質監測單位出具的廢氣監測報告以及內部管理臺賬等相關材料,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核實整治情況。東莞
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排放符合《家具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等標準要求。廣東家具企業VOCs排放檢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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