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水處理系統
脫硫廢水排放處理系統可以單獨設置,也可經預處理去除重金屬、氯離子等后排入電廠廢水處理系統進行處理,但不得直接混入電廠廢水稀釋排放。脫硫廢水的處理措施及工藝選擇,應符合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意見的要求。脫硫廢水中的重金屬、懸浮物和氯離子可采用中和、化學沉淀、混凝、離子交換等工藝去除。對廢水含鹽量有特殊要求的,應采取降低含鹽量的工藝指施。脫硫廢水處理系統應采取防腐措施,適應處理介質的特殊要求。處理后的廢水,可按照全廠廢水管理的統一規劃進行回用或排放,處理后排放的水質應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建廠所在地區的地方排放標準要求。
5.煙氣及煙氣再熱系統
煙氣及煙氣再熱系統如圖5-7所示,主要由脫硫進出口擋板門、旁路擋板門、增壓風機、換熱器、吸收塔組成
(1)增壓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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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產品處置系統
脫硫工藝設計應盡量為脫硫石膏的綜合利用創造條件,經技術經濟論證合理時,脫硫石膏可加工成建材產品,品種及數量應根據可靠的市場調查結果確定。脫硫石膏是天然石膏的理想替代品,具備較好的綜合利用經濟價值。可供選擇的綜合利用方案有:
①經脫水后生成含水率低于10%的二水石膏,作為水泥緩凝劑等建材原料;
②經炒制后生成的半水石膏粉,作為石膏建材產品深加工的原料;
③進行石膏產品深加工,直接生產石膏板、石膏砌塊磚或粉刷石膏等產品。
若脫硫石膏無綜合利用條件時,宜經一級旋流濃縮后輸送至貯存場,但宜與灰渣分別堆放留有今后綜合利用的可能性,并應采取防止石膏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當采用相同的濕法工藝系統時,300MW及以上機組石膏脫水系統宜每兩臺機組合用一套當規劃容量明確時,也可多爐合用一套。對于一臺機組石膏脫水系統宜用一臺石膏脫水機,并相應增大石膏漿液箱容量。200MW及以下機組宜全廠合用。每套石膏脫水系統宜設置兩臺石膏脫水機,單臺設備出力按設計工況下石膏產量的75%選擇,且不小于50%校核工況下的石膏產量。在具備水力輸送系統的條件下,石膏脫水機也可根據綜合利用條件先安裝一臺,并預留再上一臺所需位置,此時水力輸送系統的能力按全容量選擇。脫水后的石膏表面含水率應根據綜合利用的要求確定。脫水后的石膏可在石膏簡倉內堆放,也可堆放在石膏貯存間內。筒倉或貯存間的容量應根據石膏的運輸方式確定,根據工程經驗,不小于24h。鋼制石膏倉應考慮一定的防腐措施和防堵措施。在寒冷地區,石膏倉應有防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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