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次氯酸鈉發生器設備水處理消毒
博斯達次氯酸鈉發生器工作原理
1. 次氯酸鈉發生器為組合形式,通過稀鹽水計量投加入電解槽,通過硅整流器接通陰陽極直流電源電解生成次氯酸鈉。
2. 1公斤次氯酸鈉鹽耗:4.0-4.2;4.3-4.5KW。
3. 在鹽水溶液中含有Na+ 、H-等幾種離子,按照電解理論,當插入電極時,在一定的電壓下,電解質溶液由于離子的移動和電極反應,發生導電作用,這時CL-、OH-等負離子向陽極移動,而Na+、H+等正離子向陰極移動,并在相應的電極上發生放電,從而進行氧化還原反應,生產相應的物質。
4. 鹽水溶液電解過程可用下列反應方程式表示:NaCl=Na++Cl-
5. 陽極電解作用:H2O=H+OH- 2Cl-2e—→Cl2↑ 陰極電解作用:2H-+2e—→H2↑
6. 在無隔膜電解裝置中,電解質和電解生成物氫氣眾溶液里向外逸出之外,其他均在一個電解槽內,由于氫氣在外逸過程中對溶液起到一定的攪拌作用,使兩極間的電解生成物發生一系列的化學反應,反應方程式如下:
2NaCl+2H2O→2NaOH+H2↑+Cl2 2NaOH+Cl2→NaClO+NaCl+H2O
7.在無隔膜電解鹽水,溶液的總方程式即為上列兩個反應式相加得。NaCl+H2O+2F→NaClO+H2↑ 其中:F為法拉第電解常數,其值為26.8安培小時,或96487庫倫。
8.次氯酸鈉發生器由電解槽、硅整流電控柜、鹽溶解槽、冷卻系統及配套PUVC管道、閥門、水射器、流量計等組成。將3~4稀鹽液加入電解槽內,接通12V直流電源,通過調節電解電流電解產生次氯酸鈉,由水射器吸收混合送出消毒液,或用計量泵計量通過混合器送出消毒液。
資陽次氯酸鈉發生器設備水處理消毒
次氯酸鈉發生器出產的次氯酸鈉液可用于工業廢水高級氧化處理,并具有非常好的作用。能有用分解含氰廢水、高氮氨廢水、各種高色度廢水、印染制革廢水、電鍍廢水等難以通過生物氧化處理的廢水中的各種有害物質。在催化劑的作用下,可以靈敏損壞幾乎一切有機物分子的安穩結構,使之轉變為*無害的無機物或是易于生化的有機物質。一般來講,次氯酸鈉投放量需求根據污水中COD含量的大小斷定。同濕式氧化法處理相比較,節省本錢費用非常明顯。僅是濕式氧化法處理本錢的20—30%。
次氯酸鈉發生器注意事項
1、本設備投入運行前應檢查各部位接管的密封性和各閥門的開閉狀態,應特別注意背后排氫氣口的接管是否暢通地導出室外,嚴禁直接排在設備間內。
電解工作時每制取消毒劑有效氯1000克,氫氣排出體積約380升(常壓下)。
2、嚴禁在冷卻水斷水狀態下啟動直接電源,嚴禁在直流電源給電進行電解的同時,抽空循環槽鹽液。
3、整流器工作時應注意柜內冷卻風機保證正常運轉散熱,避免電器元件過熱,風機出現故障,嚴禁啟動直流電源。
4、經常檢查電解槽接銅排與直接電線輸入接頭,保證接觸良好,如有腐蝕,應除去銅綠直至更換。否則,會因導電不良而使電解槽產生過熱現象。
污水排放標準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準,它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準,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濃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污水排放標準可以分為:國家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和行業標準。 1、國家排放標準 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適用于全國范圍。 2、地方排放標準 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準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適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1997),適用于上海市范圍。 3、行業標準 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堿、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準。 4.國家標準與地方標準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兩種標準并存的情況下,執行地方標準。 5、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與水污染物排放的行業標準的關系 污水排放標準按適用范圍不同,可以分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和水污染物行業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1997)是綜合排放標準。《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1992)是國家行業排放標準。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 此外,為了保證合流管道、泵站、預處理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關部門制定了納管標準,即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質控制標準。如上海市建設委員會1999年批準實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質標準》(DBJ08-904-1998)。該標準所稱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產業廢水及大氣降水的總和。該標準規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種有害物質的允許濃度。其他項目應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中的規定。特殊行業的排水戶除了執行該標準的規定外,還應執行其行業的有關水質標準。國家建設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1999),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允許濃度。 表1《標準》基本控制項目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注:括號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號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后數值分別表示現標準值、原執行標準。 表2部分一類污染物允許排放深度(日均值)單位:mg/L 序號 項目 標準值 1 總汞 0.001 2 烷基汞 不得檢出 3 總鎘 0.01 4 總鉻 0.1 5 六價鉻 0.05 6 總砷 0.1 7 總鉛 0.1 表3選擇控制項目允許排放深度(日均值)單位:mg/L 在沒有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出臺以前,2015年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將以為標準。各大污水處理設備廠家或業務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