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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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化一體化污水提升設備
6.1 污水取樣與監測
6.1.1 應按規定設置科室處理設施排出口和單位污水外排口,并設置排放口標志。
6.1.2 表 1 第 16-22 項,表 2 第 15-21 項在科室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總Á、總Â在衰變池出口
取樣監測。其它污染物的采樣點一律設在排污單位的外排口。
6.1.2 醫療機構污水外排口處應設污水計量裝置,并宜設污水比例采樣器和在線監測設備。
6.1.3 監測頻率
6.1.3.1 糞大腸菌群數每月監測不得少于 1 次。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時,接觸池出口總余氯每日監
測不得少于 2 次(采用間歇式消毒處理的,每次排放前監測)。
6.1.3.2 腸道致病菌主要監測沙門氏菌、志賀氏菌。沙門氏菌的監測,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賀氏
菌的監測,每年不少于 2 次。其他致病菌和腸道病毒按 6.1.3.3 規定進行監測。結核病醫療機構
根據需要監測結核桿菌。
6.1.3.3 收治了傳染病病人的醫院應加強對腸道致病菌和腸道病毒的監測。同時收治的感染上同一
種腸道致病菌或腸道病毒的甲類傳染病病人數超過 5 人、或乙類傳染病病人數超過 10人、或丙類
傳染病病人數超過 20 人時,應及時監測該種傳染病病原體。
6.1.3.4 理化指標監測頻率:pH 每日監測不少于 2 次,COD 和 SS 每周監測 1 次,其他污染物
每季度監測不少于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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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污泥取樣與監測
6.3.1 取樣方法,采用多點取樣,樣品應有代表性,樣品重量不小于 1kg。清掏前監測。
6.3.2 監測分析方法見附錄 A、附錄 B、附錄 C、附錄 D 和附錄 E。
7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本標準不能達到本地區環境功能要求時,可以根據總量控
制要求和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