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高層建筑中的消防電梯機房是否應設應急照明?
掌握原則:《高規》未明示消防電梯機房是否屬于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場所(指有人員工作)。經研討暫統一如下做法:為保證消防電梯(或客梯)電源的性,電梯機房內的照明、空調、插座、井道照明及檢修插座等宜另設配電箱供電,電源宜引自公共應急照明電源箱。
3、關于火災時必須堅持工作的場所,是否都要設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具的問題。
掌握原則:火災時必須堅持工作的場所都應設火災應急備用照明。鑒于柴油發電機房、變配電房、消控室、消防水泵房在消防時的重要性及工作特點,必須保證當正常電源突然斷電,而備用電源尚未投入其間必要的過渡照明,應設置若干帶蓄電池的照明燈具。其中柴油發電機房與低壓配電室是建立備用電源的重要場所,參照《民規》JGJ/T16-92第6.1.9.5條第(2)款規定,其照度可按《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表5.3.1的標準值的50%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