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5-17、18 GBJ16-87第10.1.3條、GB50045-95第9.1.3條:關于地下室排污泵可否視為消防設備?生活泵與消防泵共室布置時,生活泵可否與消防泵由同一電源箱放射供電問題:
掌握原則:(1)變配電房、柴油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內及消防電梯機坑內的排污泵,以及變配電設備機房所在地下層的排污泵(人防口部排污泵除外)按消防設備供電;
(2)當生活、消防合用的水泵房為遠離變配電所的獨立建筑,允許兩種水泵由泵房*級配電箱分別放射式供電。其他情況下生活水泵不應由消防水泵電源箱供電。
5、P2-5-18 GB50045-95第9.1.2、9.1.3條:有關高層建筑屋面消防電梯與正壓風機、穩壓泵、非消防電梯可否由同一雙電源切換箱放射供電?地下室同一防火分區內不同位置的防排煙機(有機房或無機房)、防火卷簾等消防設備可否由同一雙電源切換箱放射供電問題:
掌握原則:(1)12~18層普通住宅有消防電梯和普通客梯,如消防電梯兼作客梯且兩類電梯合用前室時可由同一雙電源箱放射式供電,但雙電源箱必須設在消防電梯機房內;其他高層建筑的消防電梯與客梯應分別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