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材料
4.2.1 除霧器應采用增強聚丙烯材料構造。
4.2.2 型式:屋脊式+管式
4.3 設計與構造
4.3.1 模塊的尺寸大小還應允許除霧器能輕松地通過吸收塔上位于除霧器高度的檢修門(DN1000 或800 mm x 800 mm)。
4.3.2 各模塊拆卸時應不必拆卸與之相鄰的模塊。
4.3.3 在運輸和安裝過程中,必須可以在拆分葉片支架或松掉螺紋桿的情況下搬運除霧器模塊。屋脊式除霧器 圖紙
4.3.4 除霧器應該能夠承受得住人工沖洗時的常用高速水槍的沖刷。
4.3.5 除霧器模塊的強度應能足夠支承葉片被*堵塞時的模塊結垢重量。
4.3.6 除霧器應能承受技術參數表中規定的煙氣工作溫度和偏離溫度,并且在偏離溫度下不會造成任何損壞。
5、標準與規范
5.1 賣方在制造與設計過程中自始至終均應采用*標準與規范。并應使用在訂單日期有效的版本規范。有不*時,按較高標準執行,并及時通知買方。
5.2 賣方還應遵守所有相關的中國國家、省市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法令的所有適用要求。
6、質量保證和考核試驗
賣方保證在設計負荷下,買方按賣方的有關安裝要求進行安裝,并按賣方的運行、維護手冊進行操作及維護的情況下,除霧器的性能應達到下列各項性能保證值(除霧器的性能保證由賣方負全部責任):
6.1 夾液量
小于75mg/m3.屋脊式除霧器 圖紙
夾液量應在各種工況下在除霧器出口處測量,包括zui大表面煙氣速度。
6.2 壓力降
大表面煙氣速度運行時不超過80Pa。
壓力降的增加不得超過初始(干凈)運行過程中僅利用除霧器沖洗系統正常運行清理時測得的壓力降的10%。
6.3 設備可用率保證
賣方保證的設備年可利用率大于等于 98 %,年正常運行的小時數為
8000 小時。
可利用率可如下定義:
可利用率=(A – B) / A ×*
其中:
A是保證期內的設備運行時間(h)。
B是因技術故障引起的跳閘時間(h),包括等待備品備件、更換件與設備修理的等待時間,但排除向賣方報告故障事宜所需的時間。
6.4 設備使用壽命: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