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規范書適用于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4×75t/h循環流化床鍋爐煙氣脫硫脫硝工程總承包工程,本規范書提出了除霧器及其沖洗裝置、輔助設備等的功能、設計、結構、性能、安裝和試驗等方面的技術要求。
1.2 本規范書中提出了zui低限度的技術要求,并未規定所有的技術細節,也未充分引述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條文,供方應保證提供滿足本規范書和現行工業標準要求的優質產品及相應服務。供方提供的設備玻璃鋼濕式除霧器生產
1.3 如果供方沒有以書面方式對本技術規范書的條文提出偏差,需方將認為供方提供的設備*符合本規范書的要求。偏差(無論多少)必須清楚地在第9章偏差表中表示。
1.4 凡在供方設計范圍之內的外購件或外購設備,供方至少要*2至3家生產廠家供需方確認。玻璃鋼濕式除霧器生產
1.5 設備、系統采用的涉及到的全部費用均被認為已包含在設備報價中,供方應保證需方不承擔有關設備的一切責任。
1.6 在簽訂合同之后,到供方開始制造之日的這段時間內,需方有權提出因規范、標準和規程發生變化而產生的一些補充修改要求,供方應遵守這個要求,具體款項內容由供需雙方共同商定。
1.7 本規范書所使用的標準,如遇到與供方所執行的標準不*時,按較高的標準執行,但不應低于中國國家標準。如果本規范書與現行使用的有關中國標準以及中國部頒標準有明顯抵觸的條文,供方及時書面通知需方進行解決。
1.8 本規范書為訂貨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9 合同談判及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一切圖紙、技術文件、設備信函等必須使用中文,如果供方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種文字,則需有中文譯本,在這種情況下,解釋以中文為準。
1.10 采用單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