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總則
本項用于合同執行期間對供方所提供的設備(包括對分包外購設備)進行監造、檢查和性能驗收試驗,確保供方所提供的設備符合技術規范的要求。
6. 1.2 監造內容(具體內容及時間由供方提出建議,需方確定)
6. 1.3 供方應在合同生效日期起一周內,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設備的設計、制造和檢驗標準的目錄。設計、制造和檢驗標準應符合技術規范的規定。需方將進行必要的設備監造和出廠前的檢驗,了解設備組裝、檢驗、試驗和設備包裝質量情況。
6. 1.4 監造方式
文件見證、現場見證和停工待檢脫硫塔設備生產 渦流耦合除霧器廠家
6. 1.5 監造檢驗/見證(一般為現場見證)一般不得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不包括發現重大問題時的停工檢驗),應盡量結合供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若監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供方廠的試驗工作可正常進行,試驗結果有效,但是監造代表有權事后了解、查閱、復制檢查試驗報告和結果(轉為文件見證)。若供方未及時通知監造代表而單獨檢驗,需方將不承認該檢驗結果,供方應在需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該項試驗。脫硫塔設備生產 渦流耦合除霧器廠家
6. 1.6 不論監造代表是否參與監造與出廠檢驗或者監造代表參加了監造與檢驗,并且簽署了監造與檢驗報告,均不能被視為供方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對設備質量應負的責任。
6.2 工廠檢查
6.2.1 總則
工廠檢查是質量控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供方需嚴格進行廠內各生產環節的檢查和試驗。供方提供的合同設備須簽發質量證明、檢驗記錄和測試報告,并且作為交貨時質量證明文件的組成部分。
檢查范圍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進廠,部件的加工、組裝、試驗、出廠試驗。
供方檢查的結果要滿足上述設備技術參數表的要求,如有不符之處或達不到標準要求,供方要采取措施處理直至滿足要求,同時向需方提交不*性報告。供方發生重大質量問題時應將情況及時通知需方。
由供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設備/部件(包括分包與外購),在生產過程中都須進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出廠前須進行部套和/或整機總裝和試驗。所有檢驗、試驗和總裝(裝配)必須有正式的記錄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廠發運。所有這些正式的記錄文件作為技術資料的一部分提供給需方。此外,供方還應在隨機文件中提供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文件。
工廠檢查的所有費用包括在合同總價之中。
6.2.2 工廠檢驗
a. 由供方提供的設備,原材料應按規定和標準進行必要的檢驗和試驗,以證實材料滿足相應的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b. 試驗所用的全部測試儀器應進行常規校正。
c. 試驗報告由供方完成。
6.2.3 出廠前驗收試驗
按合同提供的設備應經試驗證實其能滿足要求的全部性能。
供方應著重檢驗和試驗需方代表要求的數據。
試驗報告由供方完成。
6.2.4 現場開箱檢驗
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需方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及時到現場,與供方一起根據運單和裝箱單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由供方處理解決。
對運到現場的設備,需方負責開箱檢驗,檢驗貨物的數量、規格和質量。需方應在開箱檢查前3天通知供方開箱檢驗日期,供方應派遣檢驗人員參加現場檢驗工作。
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設備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范時,應做好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一份,作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換和/或索賠的依據。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損壞的設備,所有修理設備的費用由供方承擔。
如雙方代表在會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意見時,可由雙方委托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6.3 性能驗收試驗
6.3.1 總則
需方將按版的性能試驗標準來接收整套裝置。
供方在合同生效后向需方提交所有應用的有效的標準和規范。
6.3.2 檢驗
供方應指明所有必須的質量點。
6.3.3 責任
供方應按本規范和所有適用的規范標準進行全部工廠試驗,并通過試驗確保所供設備和材料能滿足規定的技術要求。需方有權派代表到任何及全部試驗場所現場觀察試驗,且需方現場觀察試驗并不能使供方免除本規范約束。
在供方現場代表指導下,需方將進行全部現場檢查試驗和性能試驗及驗收試驗:
6.3.4 驗收試驗報告簽字
驗收試驗結束后,供方和需方應在報告中簽字。
6.3.5 偏離已審查的設計
在生產制造和安裝過程中,若主要項目偏離已審查的設計,則必須提交需方,取得其審查。